标题:关于拟收回海南农垦金江农场有限公司433㎡国有划拨存量建设用地的公告
索 引 号:zrzyhghj/2024-00457 分 类:国土资源、能源 发文机关:保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:2024年05月24日 发文字号:无 发布日期:2024年05月24日 发布机构:
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关于拟收回海南农垦金江农场有限公司433㎡国有划拨存量建设用地的公告
为实施我县总体规划,根据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,县人民政府拟依法收回海南农垦金江农场有限公司433㎡存量建设用地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《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条例的有关规定,现就拟收回该地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项目名称
海南农垦金江农场有限公司433㎡存量建设用地。
二、项目用地基本情况
拟收回存量建设用地位于响水镇,总面积为433㎡,其中BT-2023-36(2)号地块面积为6.43㎡,BT-2023-37(2)号地块面积为427.03㎡。433㎡存量建设用地拟收回作为国有储备用地,现土地权属为海南金江农场有限公司,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,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。
三、被收地单位及面积
海南农垦金江农场有限公司,拟收回土地面积433平方米,具体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。
四、征地拆迁实施单位
由响水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征地拆迁事宜,县征地拆迁工作专班指导响水镇人民政府开展征地拆迁安置工作,海南农垦金江农场有限公司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配合。
五、拟收回土地补偿标准依据
(一)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《关于加强农垦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》执行;
(二)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2014年7月公布的《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》执行;
(三)建(构)筑物补偿标准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,房屋拆迁安置按照我县有关规定执行。
以上三项补偿主要采取货币补偿。
六、其他事项
(一)自本收回公告发布之日起,在上述收回土地范围内一律禁止抢种、套种青苗和抢建地上附着物。凡抢种、套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,一律不给予办理登记,不给予补偿,后果自负。
(二)本收回土地公告未尽事宜,均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附件:1.勘测定界图
2.区位图
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5月24日
1.保亭县BT-2023-36(2)号地块、BT-2023-37(2)号地块勘测定界图.pdf
2.保亭县BT-2023-36(2)号地块、BT-2023-37(2)号地块区位图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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